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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發布時間:2020-04-27
2020年04月17日,歐洲安全聯盟(ESF)在其官站發文表示:防護口罩(FFP2或FFP3型)、防護眼鏡和面罩、防護手套和防護服裝等個人防護用品(PPE)除了要滿足CE認證以外,也必須要滿足REACH法規的要求。
(ESF官網截圖)
這意味著除了歐盟CE認證,滿足REACH法規也是防護用品出口制造商必須完成的。
什么是REACH法規?
歐盟REACH法規 是“Registration, Evaluation, Authorisation and Restriction of Chemicals”的英文縮寫,是歐盟關于化學品注冊、評估、授權和限制的一項法規,該法規于2007年6月1日正式生效,2008年6月1日正式實施。REACH法規取代歐盟40多部化學品管理法令法規,成為對進入歐盟市場的所有化學品進行統一預防性管理的一部完整法規。是出口歐盟的通行證。
注:適用于個人防護用品(PPE),如防護面罩(FFP2或FFP3型)、防護眼鏡和面罩、防護手套和服裝等。醫療儀器(例如醫用或外科口罩)的合格評定程序有所不同,應向有關行業協會或當局查詢有關資料。制造商還必須檢查同時適用于產品的其他法規(例如REACH始終適用)。
注意!醫用或外科口罩也需要符合 REACH 規定。
口罩等個人防護裝置如何滿足REACH 規定
滿足(SVHC) 對 REACH 法規所列物質的高度關注的控制要求。
SVHC 是“Substance of Very High Concern”(高度關注物質)的英文簡稱,是指對于人類和環境造成風險而引起高度關注的物質。
通告:若含量>0.1%且同時滿足>1噸/年的出口量,則需要向ECHA通報;
信息傳遞:SVHC含量>0.1%,<1噸/年的出口量,則需要在供應鏈上傳遞該物質的信息。若含量<0.1%,則企業不需要做任何操作。
滿足 REACH 條例限制物質清單的控制要求
限制物質清單即REACH法規附件XVII,屬于REACH法規附件XIV的授權物質。對某些危險物質、配制品和物品制造、投放市場和使用的限制,是物品除SVHC以外的重要義務。凡在歐盟境內流通的產品必須符合REACH法規附件XVII的限制要求,企業需對產品進行限制排查和檢測,遵守限制條件,保證對歐貿易的順利進行。
該清單規定了進入歐盟的所有消費品在使用清單內限制物質時的最大豁免量或使用量。
(常見的鄰苯,偶氮,有機錫,重金屬,苯等物質均在其列)
未滿足REACH 規定的危害
REACH由各個歐盟成員國的主管機關執行,因此處罰的性質因成員國的不同而不同。常見的處罰是歐盟海關拒絕產品進口(產品無法通過歐盟海關),倉庫扣押貨物不能提貨的處罰。另外,也可能有高達數千歐元或英鎊的經濟處罰。
為符合REACH法規,個人防護用品(PPE)所涉及到的檢測項目
①高關注物質SVHC —— 所有產品適用。
②限制物質RSL:鎘,六價鉻,砷,鉛,甲醛,,多溴聯苯,偶氮,壬基酚(聚氧乙烯醚),多環芳烴,鄰苯二甲酸鹽,富馬酸二甲酯,二甲基甲酰胺等等。檢測項目由產品材質和用途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