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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發布時間:2021-11-19
安徽省東至縣黃柏金礦(以下簡稱“黃柏金礦”)地塊位于池州市東至縣官港鎮黃柏村臘犁尖以南山坡上,屬低山丘陵區。企業行業代碼及類別為0921金礦采選業。根據地塊測繪報告,本次調查地塊占地面積為9331.44 m2,約14畝,中心位置坐標為E:116.961252°,N:29.994722°。
調查地塊目前使用權人為官港鎮黃柏村楊橋組農戶,使用權獲得時間是1981年。地塊歷史上主要為山體林地,1996年開始作為黃柏金礦用地,并開始建礦,1998年正式投入生產,2002年12月之前因生產設備和安全措施缺乏停產,復產后生產了不到一年時間,2003年再次停產,2005年停產后便一直處于閑置狀態。2021年7月地塊內構筑物進行拆除并清理,后續擬進行礦山廢棄地復墾及生態恢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國發(2016)31號)以及《關于印發安徽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2016]116 號)等相關要求:“自2017年起,對擬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等行業企業用地,以及用于變更為居住和商業、學校、醫療、養老機構等公共設施的上述企業用地,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開展調查評估;重點排查搬遷或關閉企業原址場地土壤污染狀況,建立潛在污染地塊清單,并動態更新。已經污染的地塊,治理不達標的,不得出讓、轉讓。”
為摸清地塊當前地塊土壤和地下水環境狀況,2021年7月,受池州市東至縣官港鎮人民政府的委托,英格爾檢測技術服務(上海)有限公司對本地塊開展了土壤和地下水土壤污染狀況初步調查工作。
1. 第一階段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結果
依據國家和安徽省相關技術要求,項目組于2020年7月通過資料收集、人員訪談、現場踏勘等開展第一階段土壤污染調查,了解到地塊在1996年之前為山體林地;1996年開始建礦并從事金礦開采,2005年停產關閉后處于閑置狀態。7月28日現場踏勘期間,發現地塊內生產區和生活區構筑物均已完成拆除,現狀為閑置空地。通過對地塊用地歷史情況分析,識別了潛在的污染區域為生產區和廢水治理區。歷史上存續企業主要的生產工藝為原礦→一次破碎→二次破碎→球磨→重選→浮選→精金礦。根據主要的原輔材料、生產工藝及設備使用情況,識別出地塊內可能存在的污染物為重金屬、有機物、石油烴(C10-C40)以及氰化物。地塊緊鄰四至為山體林地,歷史上無工業企業存在。
根據第一階段調查結果,地塊內歷史上有工業企業進行生產,存在可能的污染源,需要進行第二階段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2. 第二階段初步采樣工作
根據第一階段調查結果,項目組于2021年9月1日對地塊開展了第二階段初步調查采樣工作。
(1)采用專業判斷法在地塊內共布設了10個土壤監測點,另外于調查地塊西北側約102m處,歷史上無工業生產活動區域的山坡上布設了1個土壤對照點
(2)現場采樣使用手鉆、木鏟、無擾動取樣器等采樣工具于9月1完成了11個土壤監測點(含對照點)的土壤鉆孔和采樣工作。
(3)本次調查采樣共采集了12個土壤樣品(包含1個平行樣和1個對照點土樣)、1個設備淋洗樣品、1個運輸空白樣品和1個全程序空白樣品
(4)地塊內土壤樣品檢測指標包括: pH值、《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表1中規定45項基本項目和表2中其他項目(4項重金屬、4項VOCs、10項SVOCs、石油烴(C10-C40)、氰化物)以及金屬鋅和鉻,共計67項監測因子;淋洗樣檢測指標為重金屬鉻(六價)、砷、鎘、銅、鉛、汞、鎳、銻、鈹、鈷、釩、鋅、鉻;運輸空白和全程序空白檢測指標為31項VOCs。
(5)土壤檢測數據評估主要參考《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 36600-2018)中第二類用地篩選值;該標準中未制定篩選值的檢測指標鋅和鉻參考北京市地方標準《場地土壤環境風險評價篩選值》(DB11/T811-2011)中公園與綠地情景下風險篩選值進行對標分析。
(6)檢測結果地塊內土壤樣品pH值在7.74-8.52范圍內,整體偏堿性;13項重金屬(六價鉻、砷、鎘、銅、鉛、汞、鎳、銻、鈹、鈷、釩、鋅、鉻)除六價鉻在所有土壤樣品中未檢出外,其余12項重金屬均有檢出,檢出率為100%,重金屬砷在S1、S2、S4、S5、S6、S7、S8、S9點位檢出濃度值范圍為60.9 mg/kg-156 mg/kg ,超出《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第二類用地篩選值(60 mg/kg),金屬汞在S6點位檢出濃度值為57.2 mg/kg,超出第二類用地篩選值(38mg/kg)。金屬鋅檢出濃度最大值為337 mg/kg,鉻檢出濃度最大值為168 mg/kg,分別低于《場地土壤環境風險評價篩選值》(DB11/T811-2011)標準限值5000 mg/kg和800 mg/kg。
揮發性有機物和半揮發性有機物在所有土壤樣品中均未檢出。石油烴(C10-C40)在所有土壤樣品中均有檢出,檢出濃度最大值為37 mg/kg,低于第二類用地篩選值(4500 mg/kg);氰化物在S9點位樣品中檢出濃度值為0.13 mg/kg,低于第二類用地篩選值(135 mg/kg)。
地塊歷史上主要從事金礦采選業,浮選破碎過程中使用選礦藥劑對金礦進行處理,且廠區建廠時間較早,各類建筑物及構筑物可能因防滲措施維護不到位,從而對土壤環境造成污染,超標重金屬為原企業所處行業特征污染因子。
3. 結論
本項目地塊內土壤樣品pH值偏堿性,部分調查點位土壤樣品重金屬砷和汞檢出濃度超出《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第二類用地篩選值,綜合第一階段和第二階段土壤污染調查的結果,地塊內存在環境風險,需要開展下一步的土壤污染狀況詳細調查和健康風險評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