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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發布時間:2022-07-20
今年5月1日起,《化妝品標簽管理辦法》正式實施。自5月1日起,申請注冊或者進行備案的化妝品,必須符合《辦法》的規定和要求;此前申請注冊或者進行備案的化妝品,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標簽標識的,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必須在2023年5月1日前完成產品標簽的更新,使其符合《辦法》的規定和要求。
新規一出,應該有不少化妝品人還好奇這意味著什么?下面為您劃重點。
“化妝品標簽“是什么?
《標簽辦法》第3條中明確規定了化妝品標簽的定義,即指產品銷售包裝上用以辨識說明產品基本信息、屬性特征和安全警示等的文字、符號、數字、圖案等標識,以及附有標識信息的包裝容器、包裝盒和說明書。
化妝品最小銷售單元應有標簽
按照《辦法》規定,化妝品的最小銷售單元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符合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強制性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要求,標簽內容應當合法、真實、完整、準確,并與產品注冊或者備案的相關內容一致?;瘖y品標簽應當清晰、持久,易于辨認、識讀,不得有印字脫落、粘貼不牢等現象。
中文標簽十項都不可缺少
化妝品應當有中文標簽。化妝品中文標簽應當至少包括:
產品中文名稱、特殊化妝品注冊證書編號;
注冊人、備案人的名稱、地址,注冊人或者備案人為境外企業的,應當同時標注境內責任人的名稱、地址;
生產企業的名稱、地址,國產化妝品應當同時標注生產企業生產許可證編號;
產品執行的標準編號;
全成分;
凈含量;
使用期限;
使用方法;
必要的安全警示用語;
法律、行政法規和強制性國家標準規定應當標注的其他內容。
禁止宣稱醫療作用或使用封建迷信用語
有些化妝品企業為了銷售業績,對化妝品功效進行虛假宣稱,例如有的宣稱速效、換膚、去除皺紋等虛假、夸大、絕對化的詞語,有的明示或暗示有解毒、抗敏、除菌、祛疤等醫療作用,還有的使用“神”、“裸妝”等封建迷信或庸俗的詞意,誤導消費者,擾亂市場秩序。
全部成分的原料標準中文名稱均需標注
化妝品標簽應當在銷售包裝可視面標注產品執行的標準編號,以相應的引導語引出。
化妝品標簽應當在銷售包裝可視面標注化妝品全部成分的原料標準中文名稱,以“成分”作為引導語引出,并按照各成分在產品配方中含量的降序列出。化妝品配方中存在含量不超過0.1%(w/w)的成分的,所有不超過0.1%(w/w)的成分應當以“其他微量成分”作為引導語引出另行標注,可以不按照成分含量的降序列出。
以復配或者混合原料形式進行配方填報的,應當以其中每個成分在配方中的含量作為成分含量的排序和判別是否為微量成分的依據。
化妝品的凈含量應當使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表示,并在銷售包裝展示面標注。
兒童等特殊人群注意事項
需標注安全警示用語
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強制性國家標準、技術規范對適用于兒童等特殊人群化妝品要求標注的相關注意事項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強制性國家標準、技術規范規定其他應當標注安全警示用語、注意事項的,應當以“注意”或者“警告”作為引導語,在銷售包裝可視面標注安全警示用語。
商標名不可宣稱醫療效果
商標名的使用除符合國家商標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國家化妝品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以商標名的形式宣稱醫療效果或者產品不具備的功效。
為什么要制定《化妝品標簽管理辦法》?
化妝品標簽標識不合格一直都是各地化妝品抽檢不合格的重要原因,常出現產品批件與標簽標識不一致、檢出批件及標簽未標識的成分等問題。在過往藥監局通報中,一些化妝品生產企業擅自變更產品配方的行為,違反了《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化妝品標識管理規定》等相關法規的規定,可能出現達不到預期效果或引起皮膚過敏的風險。甚至更為嚴重的是,不少商家為了牟取非法利益,導致市場上出現了一些假冒化妝品,這些假冒產品在未取得原企業生產或授權的情況下在包裝標簽上虛假標識了生產企業名稱、特殊用途化妝品批準文號等信息,損害了消費者利益。
事實上,假冒化妝品一直以來都是化妝品市場亟待解決的問題。2020年6月,江蘇江陰警方查獲23噸假冒爆款化妝品;2020年7月,揚州警方破獲一起銷售假冒國際大牌化妝品的案件,扣押假冒化妝品1.1噸……而這些假冒產品,最終可能導致消費者出現過敏、濕疹等風險,甚至潰爛、毀容。
《辦法》的出臺就是為消費者建立的一道安全防線,可以消除絕大部分化妝品行業的虛假宣傳等現象。而對于化妝品企業在未來的化妝品備案過程中有了更加嚴格的要求。